經銷商的簽約、設備及遞補


一、商業登記與簽約

  1. 經過審查、測驗及遴選合格者,應在規定期間提出合適的銷售處所,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勘驗核可後,造冊函報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於規定時間以獨資型態向經銷處所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營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該登記證之營業項目應包含運動彩券經銷業)。

  2. 商業登記辦理完竣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持銷售處所之合法使用證明(所有權狀或租賃契約)及合法登記證明(建物登記謄本、使用執照、測量成果圖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與本公司及受委託機構簽訂合約。

 

二、投注設備安裝

  1. 合約簽訂後,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進行投注設備及指定販售設備安裝作業,經銷商應配合相關作業。

  2. 每一經銷證與銷售處所以配置一套投注主機設備為原則,惟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3.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在前述投注主機設備成本範圍內酌收保證金。投注主機與附屬投注設備產生之投注交易,僅限於銷售處所。附屬投注設備為連接至經銷商投注主機,可產生投注交易之設備。 

  4. 完成安裝且訊號測通後,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彩分析網站經銷證。

  5. 前項申請及發證作業之規定時間,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另行訂定並公告。

  6. 因可歸責於經銷商之原因,致未能於規定期間內完成教育訓練、提出適合的銷售處所並經勘驗核可、辦理商業登記、簽約及裝機者,即自動喪失經銷商資格。

 

三、遞補作業

  1. 經銷商正取與備取數量,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於各梯次遴選作業時另行公告之。各分區備取經銷商抽出之順序即為遞補之順位,遞補之作業不另行公告,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定後公布於遴選簡章。有遞補情形發生時,依序遞補。遇有遞補不足者,得另行公告遴選。

  2. 已取得經銷商正取資格者,得依本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相關作業,不得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

  3. 已取得經銷商備取資格者,不必參加後續梯次之遴選,即可優先遞補為後續梯次之正取經銷商資格。

  4. 經銷商備取者若於各該梯次遴選結束一年以後始遞補為正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對其是否符合第四點所定資格、是否具備營運能力進行覆核,無法通過覆核者將被取消資格,由下一位依序遞補。

  5. 確定遞補正取經銷商資格之備取經銷商,應自『遞補通知書』送達時起算,於規定時間內完成第一、二點所訂作業,逾期未完成相關作業者,即自動喪失遞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