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銷商業績標準及兌退規定


一、預購銷售額度與月銷售額標準

  1.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以預購銷售額度方式辦理。前述預購額度方式應於合約中明訂之。

  2.  經銷商之月銷售額標準,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公告為新臺幣六十萬元。惟若依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經營與運動相關之餐飲及娛樂等產業,且經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核准者,其月銷售額標準,須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前開所稱月銷售額標準,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3.  經銷商於十二個月內,累計三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將予以輔導。若於十二個月內,累計六個月之月銷售額未達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標準且居於該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後百分之十者,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取消其經銷商資格。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致影響經銷商營業時,得依影響天數比例酌降前述彩券銷售額標準。

  4.  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所定之銷售處所所屬分區,單一會計年度內無經銷商因業績未達被取消,且該區單機月平均業績達該區彩券月銷售額標準200%以上,則該分區自動遞補一名經銷商為正取。

  5.  依上述規定提供之輔導,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得酌收訓練師資、教材及場所費用。

 

二、兌獎義務、無效投注退款及彩券作廢

  1.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經銷商不得銷售運動彩券或支付獎金予未成年人。

  2.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四條,經銷商如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嚴守秘密。

  3.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六條,運動彩券中獎獎金應一次給付。

  4.  依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十七條,向經銷商購買之運動彩券中獎,因火燻、水浸、油漬、塗染、破損或其他情形,致不能辨認真偽者,不予兌獎。中獎彩券如有前開情形且經銷商未依規定方式兌獎,經銷商應自負其責。

  5.  經銷商應負責兌付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發行之各種彩券單注中獎獎金新臺幣二千元(含)以下之獎項,並應一次給付。前項金額若有調整,由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另行公告。

  6.  經銷商應依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規定之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程序,透過電腦連線認證辦理兌獎及無效投注之退款作業,如未依前開方式辦理而誤支付獎金或無效投注之退款款項時,應自負其責。運動彩券玩法因無效投注,經銷商應配合退款,不得拒絕。已兌獎彩券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彩券,應立即作廢,不得囤積或外流。若因已兌獎或無效投注之已退款彩券外流而造成損失,經銷商應負賠償責任。

  7.  作廢彩券應按本公司或受委託機構制定之作廢彩券處理程序辦理。若未依該程序處理,所造成之任何損失由經銷商自行負責。